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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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包子店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蚌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5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3年4月9日进入某包子店从事包包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包子店经营者分别于2023年5月10日、2023年6月10日、2023年7月28日支付张某工资3000元、3000元、4600元。2023年7月28日,因某包子店经营亏损闭店,张某离职。后张某与某包子店发生纠纷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包子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并为张某缴纳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张某和某包子店均不服,故诉讼至法院。

裁判结果

  根据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本案张某自2023年4月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在某包子店工作,某包子店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张某的工作地点是某包子店安排的,某包子店所有制度适用于张某,张某接受某包子店的劳动管理, 某包子店为张某支付了工资。2023年7月28日某包子店关闭,张某离职,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自2023年4月9日至2023年7月28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某包子店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张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某包子店应向张某支付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7月2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张某要求某包子店为其缴纳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不予处理。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双倍工资的规定系保障劳动者对劳动条件、劳动薪酬等事项的知情权,确保劳动者在争议中可以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从而制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双倍工资的规定可以促使企业规范用工、减少短期化、随意化的雇佣行为,在工伤、欠薪等纠纷中,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降低劳动者的举证难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补交社保属于行政征缴关系,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相关部门可依法强制追缴并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