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型企业不能通过约定劳务关系的形式规避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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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蚌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5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7日,张某进入某服务公司处从事美团外卖骑手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书》,《劳务合同书》约定双方确认为劳务关系,还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算方式、奖惩制度、离职程序等。张某在职期间,某服务公司每月就张某的工作情况制作工资表,由案外人某支付公司每月发放工资。2022年4月25日,张某因伤就医,此后便不再前往某服务公司处上班。2022年8月4日,张某作为承诺人向某服务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张某系某服务公司公司的雇员,我明确与某服务公司建立的是提供劳务的关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第三人侵权致伤,现希望公司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帮助我获取第三方的赔偿。现表明,我明确知晓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提供劳务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会以构成工伤的理由向公司进行工伤的赔偿。”2023年11月,张某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服务公司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后,某服务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首先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综合因素认定。虽然张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书”,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事实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应遵守某服务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并约定了明确的工资制度,合同内容体现了劳动者的组织从属性,具有劳动合同的特征。张某虽然出具了承诺书,但张某作为普通劳动者,存在不能准确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法律含义的可能,即使其手书文字将双方法律关系描述为劳务关系,亦不能据此认定张某已经自认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综合案涉合同具体内容、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工资表制作与发放情况,法院认定张某与某服务公司自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平台经济的大力发展,平台经济用工呈现新特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引发社会关注。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进而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一是为外卖、网约车等平台从业者维权提供引导,明确了新型用工形式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二是警示平台型企业不得以“合作协议”“外包合同”等方式规避法定责任,要求突破传统用工模式的平台型依法用工;三是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划定法律边界,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与新业态创新发展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