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认定工伤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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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昌平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1日  阅读量:5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某建筑公司职工,负责管理水电工人。一日早上七点左右,因工作安排问题与另一工人王先生在楼底仓库内发生口角,双方僵持过程中张先生被王先生摔倒受伤,当日经医院诊断为胸部损伤、肋骨骨折等。张先生向昌平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昌平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张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工伤认定。

  建筑公司不服,认为员工上班时间是早上八点,且仓库并非工作地点,张先生指责员工亦不属于履行管理工作,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也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时间与区域均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张先生对工人进行工作安排是其履行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昌平区人社局所作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建筑公司不认为张先生构成工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被诉工伤认定。

法官提示

  职工依据工作职责范围、劳动合同或单位指派履行岗位职责,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职工工作中遭受的暴力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工作职责本身存在遭受他人暴力行为的隐患,常见于安保、安检、押运等职业;另一种是职工与他人、职工与职工之间因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职工遭受伤害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考虑该伤害属于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且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职工因情感、恩怨等与履行工作无关原因遭受暴力侵害的,故意加剧矛盾激化、严重过激处置纠纷等超过合理限度的,可考虑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伤害。同时,用人单位若认为职工遭受的暴力伤害并非属于工作原因,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此提示,无论是安保、押运等存在较大遭受暴力风险的职业,还是涉及公共场所安全保障、服务管理等其他行业,用人单位都应积极组织安全培训,帮助职工掌握冲突化解技巧,遇突发暴力事件时,优先保障人身安全,避免激化矛盾,及时向单位报告备案。对于履职过程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职工,应当强化证据意识,受侵害后立即报警并保留伤情鉴定等材料,同时善于运用法律救济,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有权要求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