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未进行责任认定不排除工伤认定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昌平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4月21日  阅读量:2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某人力资源公司职工,被派遣到某酒店做安保工作。一日凌晨上班途中,李先生因下雪路面结冰摔倒受伤,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腓骨骨折、右踝关节骨折。事后李先生报警,交管部门出具了事故证明,未进行责任认定。李先生向昌平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昌平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当天确实有雪,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李先生选择的交通方式、路线均合理,且涉案公司未能证明李先生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等过错情形,故李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涉案公司不服,认为李先生可以预知当日天气状况,应选择更安全的交通方式,但李先生选择在雪天骑电动车上班导致摔倒,自身存在过错;且此次交通事故为单方事故,李先生应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协调,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由涉案公司限期向李先生付清各项赔偿金,工伤认定行政纠纷和劳动争议赔偿事宜等一次性全部解决,原告当庭提出撤诉,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几种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因本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或运输事故伤害;本人故意犯罪导致在工作中伤亡的;因醉酒或吸毒导致在工作中伤亡;自残或自杀导致在工作中伤亡等。

  社会保险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于是否存在上述事实,其依据一般是有权机关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和法律文书,但这并非唯一依据和前提条件,如果确实缺少相关文书,社会保险部门不应径直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认定,而应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同时,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负有对自己发生事故伤害或存在职业病的事实进行初步举证的责任,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此提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后期顺利办理工伤申报相关事宜。用人单位也应当不断增强工伤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依法办理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