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在线平台网约配送员,申请注册并经某平台审核后,通过平台自主选择、完成配送服务事项,并获得相应报酬。2024年5月的一个凌晨,在平台接单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执行订单任务,订单完成后下线不久,刘某在返回住所途中与一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受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违反信号灯通行、超速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涉平台就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昌平区人社局经审查认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平台订单任务已经结束,处于非在线状态,不属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故作出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刘某父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外卖骑手是否平台在线,是考量其是否属于工作状态的重要因素之一。刘某事发时已完成平台订单任务并已在平台下线,意味着平台无法对其派发工作任务,也就不再对其进行工作管理,此时其不属于工作状态。同时,因该交通事故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故昌平区人社局认定刘某不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
法官提示
随着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上与传统服务行业存在较大差异,为切实保障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办法)。
所谓“新职伤”指的就是平台企业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政策。“新职伤”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切实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益。
根据职业伤害保障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本案中,刘某事发时已不处于平台在线状态,应属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途中,但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符合确认职业伤害的条件。
在此提示,为了预防职业伤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多平台同时抢单、超速行车等高风险行为,穿戴好反光衣、头盔等防护设备,同时也要定期关注自身健康及车辆状态,避免过度劳累引发突发疾病。发生事故伤害后,要保留接单记录、定位轨迹、医疗证明等证据,善于使用平台“一键报案”等功能。平台亦应合理设置配送时限,避免算法过度施压,同时为新形态就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提升从业者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