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分中心通过司法程序解封养老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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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年03月31日  阅读量:9

  行政机关: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

  当事人: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社保分中心通过司法程序解封养老金案

  基本案由: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案件分类:其他类

简要案情

  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陈女士,长期居住在境外,养老金发放存在问题。为保证陈女士的养老金按时发放,依单位申请其部分月份的养老金由单位代收后转账给陈女士,在此期间该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导致陈女士养老金无法取出。了解相关情况后,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河西分中心)迅速行动,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寻求解决方案。多次前往银行调查法院冻结情况,并积极与该公司沟通,初步确定了首封法院和司法轮候法院为本市两个区的人民法院。得知情况后,社保河西分中心多次与两家法院沟通,并先后提出了执行异议。待两家法院都解封后,第一时间前往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现场督促单位向陈女士转账,然而系统提示账户仍处于司法轮候状态。为有效解决问题,社保河西分中心主动向市相关部门寄送协助函,并积极沟通,制定新的解决方案。市相关部门联系国家对口上级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查询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情况。在市相关部门的帮助下,社保河西分中心了解到该公司账户被北京、广西南宁市、广州市等地的13个法院查封。社保河西分中心第一时间与相关法院联系,逐个制作申请书,分别向13家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这一过程中,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工作人员经历了数次电话沟通、线上开庭问询等,与各地法院进行了多次协商,按查封顺序依次解封。经过不懈努力,退休金发放到陈女士手中。

  三、法律及政策适用

  (一)《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于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处理结果

  社保河西分中心经与各地法院的多次协商和提出执行异议,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单位账户中属于陈女士的养老金终于得以解封,并发放到陈女士手中。

说明理由

  成功解决陈女士的养老金问题,是社保河西分中心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生动体现。面对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社保河西分中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同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向13家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为参保人员解决养老金领取难题。

典型意义

  该案例在保障群众利益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充分体现了部门间的高效协作,政府部门、经办机构、法院、银行等多个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推动问题解决,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经验。提示我们在处理群众困难与纠纷时,应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提高服务效率。同时,在经办工作中,要更加关注长期居住在境外的退休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为他们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