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4月6日,王某入职某家政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的《临时用工劳动合同书》。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仍继续在该公司工作。
2022年11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后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家政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裁决予以支持。
某家政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王某仍在某家政公司安排下提供劳动,该家政公司未及时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某家政公司以单位管理失误为由抗辩,不能成为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其关于王某工作岗位、内容、条件等未变更,应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主张于法无据。
法院遂判决某家政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劳动力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双方按照原条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能据此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如果继续用工,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若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