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7年9月18日入职西藏某公司,2018年6月15日离职。
后双方就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问题协商未果,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西藏某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
西藏某公司答辩称,一是该公司与张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不排除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藏匿本人的书面劳动合同,故意为事后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做准备;二是张某系该公司的办公室管理人员,其职责是经办公司所有人事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代表公司与包括自己在内公司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系因张某自己故意或过失所致,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与西藏某公司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
西藏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关于该公司与张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张某负责公司人事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其职责包含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然而用人单位西藏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无充分证据佐证张某在该公司的工作包括劳动人事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反之,张某在庭审中提交的其与某市社保中心有关咨询办理社保需提供材料的电话录音及文字材料,以及劳动监察部门向西藏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孙某所作询问笔录,足以反驳西藏某公司有关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判决西藏某公司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54000元。
典型意义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证明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本案中,西藏某公司既无证据证明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在公司的工作包括劳动人事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法院判决西藏某公司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