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A某公司通过网上录用云某为其名下虫草厂厂长,约定云某的试用期月工资,转正后另加绩效工资和安全生产专项奖励。
云某于2021年3月入职A某公司,7月转正,12月向A某公司的员工张某交接钥匙后离职。
后A某公司以云某系B某公司派驻A某公司处开展运营支撑的员工,云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B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云某的工资应当由B某公司支付为由,拒绝支付云某未足额支付的工资、绩效奖金。
云某、A某公司、B某公司发生争议后,云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某公司、B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绩效奖金、带薪休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仲裁裁决作出后,云某和A某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云某提交的录用通知书、转正申请、工资流水以及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可以认定云某与A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且云某作为A某公司的管理者,不同于一般员工,理应知晓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其有义务主动向A某公司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其未与A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不支持云某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A某公司存在未足额发放云某工资及未依法为云某缴纳保险费的情况,支持A某公司向云某按云某的月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A某公司向云某支付未发放的工资、绩效奖金及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首先,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起诉至法院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之规定,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人民法院应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
其次,若劳动者系用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职责的企业高管,因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其自身的工作职责范围,其自身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法院一般不支持其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的二倍工资请求。
本案中云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云某与A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及劳动期限等事实。
但云某作为A某公司的高管,不同于一般的员工,理应知晓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云某未与A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自身存在过错,故未支持云某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