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某与某足球俱乐部签订《教练员工作合同》,约定由其带队参加比赛,并对带队晋级的奖金、待遇等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后因双方对奖金、违法解除及社保缴纳问题发生争议,江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又向足协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足协仲裁委员会驳回其仲裁申请。
江某不服仲裁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某俱乐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比赛奖金,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以及未缴纳社保产生的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足球行业属于特殊行业,教练与俱乐部之间亦属于特殊劳动合同关系。
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江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足协仲裁委员会驳回其仲裁申请后,江某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
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进行审理。
江某已按合同约定,达到足球比赛晋级的要求,俱乐部理应履行支付奖金的义务。
双方在《劳动工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且解除条件确已成就,但双方之间并不属于普通的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之规定。
即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也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足球俱乐部未经过调整岗位等程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某俱乐部单方向江某下发解除通知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理应向江某支付法律规定的赔偿金。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未给江某缴纳社保而提出的补交社保费用,亦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损失。
综上,判决某俱乐部向江某支付税后奖金、赔偿金及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的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典型意义
运动员、教练与俱乐部之间属于特殊劳动关系,在本案中,足协委员会驳回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劳动者诉至法院。
法院提供救济渠道,依据劳动合同法判决某俱乐部向江某支付税后奖金,并承担因违法解除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赔偿义务,保障了足球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劳动成果和应得奖金。
此类案件的审理有助于规范体育行业的用工行为,促进体育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体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