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超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的事由主张合法解除的,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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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某实业公司与唐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社厅  添加时间:2025年03月04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3日,西藏某实业公司在知晓唐某某的监理工程师证书需在入职新单位后才能发起转移注册的情况下,与唐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唐某某在该公司从事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工资每月实发18000元。

  7月23日至10月11日,该公司以唐某某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没有注册在该公司为由,按每月5000元标准向唐某某发放工资。

  10月12日起按照每月18000元的标准向唐某某发放工资。

  2022年11月2日,该公司未与唐某某协商,以“公司因市场环境影响,导致人力成本上升、业务严重萎缩、经济效益下挫”为由,向唐某某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就工资、伙食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协商未果。

  唐某某遂起诉要求该公司按照每月18000元标准,支付其2022年7月23日至10月11日差额工资,并由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西藏某实业公司与唐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公司明知唐某某的监理工程师证书需在入职新单位后才能发起转移注册,并未约定需以唐某某转移注册监理工程师身份执业为条件。

  在双方没有就工资标准另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该公司应以每月18000元标准向唐某某支付工资。

  第二,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的理由为依据。

  对用人单位在庭审中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不作为审查解除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本案中,西藏某实业公司辩称与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唐某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兼职其他单位,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原因。

  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公司因市场环境影响,导致人力成本上升、业务严重萎缩、经济效益下挫”。

  公司对通知书所载解除的理由,既未提供证据证实具体情况,也未证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充分,构成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支持唐某某经济赔偿金的诉求。

  综上,法院判决西藏某实业公司向唐某某支付欠付的工资、伙食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44260.1元。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的终止、解除和继续履行的问题是劳动争议审判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的,应由用人单位对解除事由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方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80号指导案例“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未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和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西藏某实业公司在庭审中虽提出唐某某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但由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并未载明其他解除理由,故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若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已经和劳动者进行合理协商等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此处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长期停业、企业资产转移等。

  本案中,西藏某实业公司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双方有经过协商的事实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