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7日,申请人赵某入职某管理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会计入账工作,工资由底薪4500元加业务提成组成,管理公司于次月1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6月15日,申请人自动离职。
申请人离职后双方多次协商解决工资等问题、无果。
2022年8月9日,申请人赵某就支付工资、垫付税费、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纠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4976.88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否一定都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申请人并非是因被申请人未缴社保原因导致其离职,而是基于其他原因。
另申请人离职时,正好是公司发放上月工资时间,被申请人多次要求申请人来公司办理交接、核算工资,但申请人未予理睬,故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情形。
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2〕284号)第28条“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提出未缴社保、拖欠工资原因主张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认同。
故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补偿4976.88元,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这里就提到了“劳动者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必须是依此而解除。
本案中申请人系自动离职,就不符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条件。
故仲裁委认为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应得到支持。
典型意义
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保,申请人该当如何维权,申请人可以寻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补缴社保争议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关于费用征收与缴纳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因此补缴社保由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受理范围。
同时,劳动者本人自动离职后又以未缴社保或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申请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