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孙某经人介绍到A公司工作,双方对孙某的工作岗位、合同期限及劳动报酬等事宜做了口头约定。
同年3月15日孙某开始在A公司工作,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向孙某提供合同。
2020年10月,A公司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不佳和孙某的工作能力不理想为由,书面通知孙某,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0月27日,孙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二倍工资、赔偿金、报销差旅费、电话费、医疗费合计224606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A公司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0元、报销差旅费1900元;驳回孙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是否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双方于2019年3月15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过A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孙某,这时,孙某可以向A公司提出要求,请其给自己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留存。
如果A公司不履行,孙某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但本案中,孙某并未提出要求也未投诉要求公司改正,而是直接申请仲裁。其并没有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未给公司予以改正的机会。
典型意义
虽然用人单位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给劳动者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但这并不等同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规定的责任主要是改正行为并赔偿因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给劳动者造成的直接损害,而不是通过支付二倍工资的方式来惩罚或补偿。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应当予以改正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文本,但并不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针对的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与用人单位是否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给劳动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