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绩效奖金发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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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迁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2月25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韩某富与某医院签订劳务合同,约定韩某富担任某医院财物科长,某医院定期支付韩某富劳务报酬6000元/月,交通补贴500元/月等。2020年9月,双方续签了劳务合同,约定韩某富担任某医院财务院长,某医院定期支付韩某富劳务报酬基本工资6000元/月,其它津贴4000元/月,年终绩效奖金10万元,根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核发。2022年9月劳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韩某富认为某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年终绩效奖金10万元,违反合同约定,遂至劳动仲裁委进行仲裁。后韩某富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内容,年终绩效奖金10万元是否发放,需综合考虑公司年度整体业绩、所在部门绩效达标情况及员工个人工作表现确认。因此,绩效奖金的发放与某医院经营状况密切相关。本案中,某医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公司,2020年和2021年经营状况持续处于亏损状态。在此情况下,若仍持续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足额发放绩效奖金,不仅不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也将损害股东利益。故,某医院根据上级控股公司要求调整绩效考核发放,并无不当。法院最终驳回了韩某富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绩效奖金的诉求。

典型意义

  绩效奖金是企业根据特定的绩效标准和员工的表现,在考核周期内给予员工的一次性奖金,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围。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成效与企业经营效益之间具有关联性,其绩效奖金的发放与公司整体利润密切相关。在公司经营状况较差且连续处于亏损状态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客观上已丧失了获取绩效奖金的基础。本案为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绩效奖金发放及认定,提供规则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