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可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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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营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2月20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申请人孙某自2020年3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工作,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开始为孙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23年6月3日,孙某发生工伤事故,导致左跟骨骨折,当日即入院治疗,在医院治疗17天。

  2023年8月11日,孙某被认定为工伤,2024年3月23日,孙某被鉴定为伤残程度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孙某工伤发生后,于2023年10月5日返岗,继续工作至2024年4月12日,此后不再上班。

  2024年4月12日,孙某以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明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等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之后,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

  1. 依法裁决确认自2024年4月13日解除孙某与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 依法裁决某有限公司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000元,并返还社会保险费7100元;3. 依法裁决某有限公司支付孙某医疗费64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83.0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4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22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13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83.19元、护理费838.58元、交通费1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

  一、确认孙某与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裁决某有限公司支付孙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22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980元、护理费340.9元、经济补偿金56000元,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驳回孙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判要旨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孙某2024年4月12日向某有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主张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收到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经查,某有限公司未为孙某缴纳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本委确认2024年4月13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经济补偿金。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主张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并不影响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否能够享受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因相关,与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关。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以后,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56000元未超实际数额,本委予以支持。

  关于其他工伤待遇。

  孙某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应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现其向用人单位主张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孙某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22年度本地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352元,用人单位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为100224元。

  孙某工伤发生后,于2023年10月5日继续上班,应视为停工留薪期满,故用人单位应支付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孙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应为474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共为18980元。

典型意义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其目的是预防未来可能的就业困难而考虑和设计的。

  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两者并不冲突。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主张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并不影响工伤职工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否能够享受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因相关,与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