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于2022年2月28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学校从事保育员工作。
2022年3月1日,某学校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
劳动合同期满后,张某继续在某学校工作,某学校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8月29日,某学校相关工作人员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张某学校支付其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11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防暑降温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
一、某学校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00元、防暑降温费1213.55元,合计9613.55元;二、驳回申请人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通过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另一种是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两者虽都名为二倍工资差额,但二者针对不同的法律事实,个案中二者的期间也不相同,二者代表着立法者不同的价值取向。
本案中,从张某申请书中事实与理由表述、计算方式等方面来看,其所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是11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经庭审查明,某学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
而某学校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张某在某学校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张某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张某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庭在庭审中针对相关情况依法向张某进行了释明,张某不同意变更其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遂依法驳回张某的该项仲裁请求。
同时,某学校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未支付张某防暑降温费的情形,仲裁庭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决。
典型意义
如劳动者一方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期间错误,仲裁庭可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劳动者释明二倍工资差额的相关规定,询问劳动者是否对其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期间进行变更。
劳动者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劳动者不予变更仲裁请求的,其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属于无事实依据的情形,仲裁庭应当依法驳回劳动者的该项仲裁请求。
对于仲裁请求类型、周期或时间错误的情况下,仲裁员要充分运用释明、调解等手段,使争议依法得到高效解决,避免争议久拖不决。
在劳动者不予变更仲裁请求或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正确裁决,维护法律的价值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