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4日,孔某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厨师长工作,月工资10000元。
2023年11月22日,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向孔某发放10月份工资2581元。
2023年12月20日,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向孔某发放11月份工资11000元。
孔某工作至2023年12月31日。
经查明,某餐饮公司为孔某缴纳了2023年12月的社会保险。
阮某与孔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某餐饮公司多次通知孔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孔某11月份曾通过微信两次向阮某提出离职。
孔某实际工作至2023年12月31日。
孔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1. 某餐饮公司支付2023年12月份工资10000元,并支付2天加班费645元;2. 某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000元;3. 某餐饮公司补交2023年11月份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
仲裁委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
一、某餐饮公司向孔某支付工资10000元、二倍工资差额12500元、经济补偿金5250元;二、驳回孔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某餐饮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
一、某餐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孔某支付2023年12月工资10000元;二、驳回某餐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关于工资。根据孔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月工资为10000元,微信记录中载明孔某12月满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故某餐饮公司应支付孔某2023年12月工资10000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某餐饮公司主张已经为孔某缴纳社保,孔某对此予以认可。
孔某主张仅缴纳了2023年12月社保,并未缴纳11月社保,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能够认定2023年11月孔某两次提出离职。
结合其2023年10月24日才入职的客观事实,某餐饮公司在多次要求孔某明确劳动期限并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后才为孔某办理社保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
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能够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系孔某提出,其以某餐饮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某餐饮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某餐饮公司多次通知孔某签订劳动合同。
足以认定某餐饮公司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过错,无须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典型意义
本案突出对劳动者和中小微企业的平衡保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等均需必要期间。
在劳动者多次提出辞职,未明确能够持续提供劳动、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于劳动者入职后的次月缴纳社保,主观不具有过错,客观行为具有合理性。
劳动者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