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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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2月18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段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自2018年6月起某物业公司为段某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至2023年11月。2023年11月30日段某离职。

  2023年11月28日,段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段某于2023年11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决书。段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处理结果

  驳回段某的起诉。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交手续;3.劳动者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产生损失。

  某物业公司已于2018年为段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交手续,故本案段某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未来福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登记、催促缴费、调查检查等职责职能。面对用人单位虽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存在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不足等问题的,劳动者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如果符合补缴条件,须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或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避免出现社会保险不能补缴、无法领取相关待遇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