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范某于2022年9月28日入职某生物医药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2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月工资30000元。某服装公司为范某缴纳2018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出具《说明》一份,体现其为范某代缴社保,但费用由范某自行承担,每月个人部分缴纳资金为2800元。
范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生物医药公司支付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未获支持。后范某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某生物医药公司应当赔偿范某社会保险费损失22400元(2800×8=22400)。
案例分析
2022年9月28日至2023年5月期间,范某与某生物医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生物医药公司依法负有为范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某生物医药公司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范某自行委托案外人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应当赔偿范某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损失。虽然范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0000元,但其自认通过案外人每月缴纳社保2800元,该金额低于按照其月工资标准30000元核算的某生物医药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系范某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据此,某生物医药公司依法应当赔偿范某社会保险费损失22400元(2800×8=22400)。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即使劳动者自行承诺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也不能免除。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审判实践中,应注重审查劳动者自行缴纳的金额是否超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者工资标准本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对于超过部分,由劳动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