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能否同时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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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2月18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8日,庄某入职某建筑劳务公司。当日,该公司安排庄某到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泥水工工作。某建筑劳务公司与庄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400元/天。该公司未为庄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2年12月29日,庄某从工地前往出租屋拿工具零件,在返回工地途中,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庄某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庄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庄某的父亲已去世,母亲李某已年满75周岁,共生育三个子女。庄某与配偶康某甲育有两个女儿康某乙、康某丙。

  2023年3月27日,庄某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4月6日,李某、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李某、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2024年2月23日,李某、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李某、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直至李某死亡时止。

  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结果一致。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可享有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有权申请工伤认定,获得民事赔偿后,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可依法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能否同时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问题。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类型,与侵权赔偿在赔偿主体、赔偿范围、适用条件上均有明显不同,社会保险制度起到的是社会性风险分担作用,不具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即劳动者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亦不因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反过来说,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除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外,还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