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名建筑民工集体讨薪调解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江宁司法  添加时间:2025年02月06日  阅读量:3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5日,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严重的群体讨薪事件,55名农民工因长期未能收到应得的工资,情绪失控,在工地拉起横幅抗议,更有情绪激动的民工爬上数十米高的塔吊,扬言采取过激行为。街道党工委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司法所、派出所、清欠办以及消防应急中队等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迅速成立专项调解小组,安抚农民工情绪,同时立即与总承包方联系,核实情况。经了解,工程发包方为南京某公司,第一承包人为汤山某建筑公司,第二承包人为陈某,第三承包人为劳务公司马某。该建筑公司在承建的工程合同总造价为600万余元,按照合同约定已拨付工程款400万元。工程结束后,由于第二承包人陈某与第三承包人马某在工程量计算上产生了分歧,经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工程一直未进行最终结算,拖欠农民工工资三百余万元。

调查与处理

  专项小组认为,解决本纠纷的关键在于工程量的结算。1月30日,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建筑公司代表、劳务分包经理陈某、马某及农民工代表参加,共同协商解决工程量及单价问题。调解员讲解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规定,强调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意义,以及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发包方和承包方都认识到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陈某和马某就有关工程量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整个工程没有结算,双方同意按照剩余工程款的20%先予给付发放,剩余部分待工程结算后统一发放,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每名农民工本人手中。为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第二天晚9时许,在专项小组的监督下,工资发放到了农民工手中。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分账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典型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高度重视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也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环境。对于发包单位已经按照合同支付施工进度工程款项,但分包单位或个人未能及时结算而产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本案采取工程款优先结算农民工部分工资,剩余工程款待工程结算后统一发放的方法,解决了农民工工资问题

  (此案例根据汤山街道提供素材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