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等9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江宁司法  添加时间:2025年02月06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许某某等8人入职A公司后,与A公司签订《南京市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并派遣至B公司从事品控、工艺员、质检等岗位。A公司均与8位劳动者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许某某等8人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缴纳等事宜。朱某某1人于2016年4月25日入职B公司,直接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原料品控岗位。以上9位劳动者在B公司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然而,公司从2024年6月开始因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工资,9位劳动者于2024年9月4日被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于次日,一同前往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并希望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专职律师承办此案。

调查与处理

  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9位受援人私下多次向A公司和B公司催讨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均未得到回应,无法协商。调解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均表示拖欠的工资会正常发放,但公司经营困难,经济补偿金无法支付。9位劳动者虽然在调解金额上愿意让步,但绝不同意放弃经济补偿金,因为有的受援人入职时间很长,经济补偿金很高,谈判因此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律师在与A公司和B公司沟通的过程中得知B公司是具有独立设计师品牌的服装公司,在线上和线下均有门店销售,并且搜索淘宝得知公司生产销售衣服价格较高,售价大多在一千元左右,由此可知公司品牌的商业价值较高。承办律师向公司和仲裁员提出两点调解建议:第一,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以协商,可能仅相当于三件衣服的销售金额,对公司而言并不是不可达到的事情。第二,由于本群案人数较多,每个受援人的入职时间从一年到十几年不等,9位受援人的经济补偿金的总额也有很大差距,可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让受援人逐一与公司商谈,只要有一位受援人与公司协商成功,都会对后面没有协商或者之前无法与公司协商一致的受援人产生正向的影响。

  经一天调解后,9位受援人与公司达成一致,顺利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用工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和解除或终止一般劳动合同完全一样。因此无论是朱某某还是许某某等8人,都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因拖欠工资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考量了法律框架外的实际情况,精准定位案件的突破口,并据此设计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通过积极与受援人、企业及仲裁机构的沟通协作,有效缓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不仅有力捍卫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效防止了可能因劳资矛盾升级带来的社会不稳定风险,彰显了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核心价值。

  (此案例根据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素材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