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0日,区城建局在开展建筑市场行为集中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一地块项目建设单位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问题,检查组随即向该公司下达了《江宁区实名制管理现场检查整改通知单》,要求公司于5月13日前将该问题整改完毕,同时检查组将该问题线索向监察大队进行移交。监察大队立即受理并于4月25日立案调查。该公司在整改期限2021年5月13日前,未能将“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问题整改到位,最终依法对地块项目进行停工,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某公司接受了处罚并将问题整改到位。
调查与处理
涉案单位公司2020年4月取得地块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造价约1.8亿元,预计2022年年底竣工。公司与施工单位2019年6月订立的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工程款中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而是分别通过总包单位账户、分包单位账户进行人工费用拨付。城建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但该单位逾期未改正。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总包合同、工程款汇款回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和实名制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锁定了违法事实。
2020年6月3日依法责令项目停工,并作出对当事人某公司处5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在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期缴纳了罚款,并于6月15日将问题整改到位。
法律分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如有违反的,应当依据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实施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我区建筑工程体量较大,如不能妥善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必然影响影响政府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影响高质量发展大局。以往建设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或不是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最终造成农民工欠薪问题频频发生,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规范,对根治欠薪,保障农民工权益,及时防范工资支付方面的风险具有重大意义。本案对如何有效打击欠薪行为,起到“打击一件、教育一片”效果,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到位,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此案例根据区城建局提供素材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