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层层分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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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宁司法  添加时间:2025年02月06日  阅读量:3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3日,区人社局接到群众在国务院欠薪线索平台案件、12345政府热线反映、公安舆情通报等多渠道反映一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涉案项目为南京一房地产开发项目,2021年3月至7月期间精装修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陆续将木工、瓦工、油漆、地暖找平、卫生间回填、防水等业务,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方式非法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个人,并与个人签订了多达14份《承包协议》,欠薪人数多,工资数额大。区人社局依法予以立案,约谈施工单位授权委托的项目经理王某,王某对分包事实认可,并陈述建设单位已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1743万元,但农民工工资未全部付清。

调查与处理

  11月7日—22日,区人社局依法多次要求施工单位按要求提供该项目工人工资表、考勤表、欠薪人员明细表、领取工程款1743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凭证及相关情况说明材料,责令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所有工人工资同时自查欠薪情况,但施工单位未能意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未按要求整改。

  区人社局工作人员会同行业部门负责人多次走访调查得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先后签订了该项目1.2.5.6#号楼、售楼部的室内及公共区域精装修施工合同二份,合同总款2420万元左右,现已按合同约定累计支付1975万元左右,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管理,多次自行变更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未曾向建设单位报备,私下将装修施工业务分包给20多家无资质的个人班组施工,建设单位也不知情,后期有农民工讨薪时才知道有的施工班组签了书面协议,有的班组仅是口头承包协议,多个班组与施工单位还未办理结算,遇到农民工到项目部讨薪时,建设单位想积极处理和垫付工人工资,但无法核实具体人数和金额,建设单位仍然代施工单位预先垫付农民工工资241626元,并提供了代付凭证,同时表示,现在项目现场无管理人员,竣备交付前还涉及大量的维修、保洁无人对接,相关结算手续和资料,施工单位至今未提供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承诺随时愿意配合处理工人工资清偿问题。

  区人社局认为,施工单位已领取工程款金额完全能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因其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层层分包、非法分包,且缺乏管理,导致出现欠薪矛盾,且至今未提供领取工程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和实际欠薪人员明细表,其行为涉嫌“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采取逃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依照人社部发〔2014〕10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可以认定施工单位存在恶意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故区人社局建议公安部门对施工单位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在区人社局、公安分局强大的压力下,施工单位2022年12月23日将所拖欠农民工工资予以支付,欠薪问题得以解决。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工资无小事,欠薪有风险。劳动监察执法案件切实关系着基层群众民生,该案中,工程建设项目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合作共赢关系,分包单位要切实负起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合力落实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相关制度。在拒不支付劳动案件办理中,除了发挥法律的震慑效果,更重要的在于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增强执法活动的实效性。把每一个关系老百姓利益、弱势群体保护的案件认真办好,是劳动监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最大追求。

  (此案例根据区人社局提供素材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