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4月,一建设单位将某“半拉子”工程发包给某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双方未能达成结算。材料供应商、下游包工头等56名债权人持续向施工单位催款,款项中涉及大量民工工资,影响数百个家庭。该施工单位债务压力巨大,遂诉至法院,主张工程款2.2亿余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维权费用等。考虑到诉讼保全对正常经营公司的资金流会产生负面影响,为减轻建设单位的诉讼负担,江宁区法院通过建设工程纠纷联动化解机制,将案件委派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同时指派建工类纠纷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指导工作。
调查与处理
1.督促对账结算。工程涉及前后两家总承包单位施工,且下游分包的施工方众多,施工界面的区分、工程量的具体划分需要仔细梳理,结算有一定难度。调解员督促双方召集各施工主体推进工程结算,并向双方释明本案若启动司法鉴定,可能存在鉴定费用贵、鉴定周期长、某些鉴定意见可能不被法院采纳作为裁判依据等等问题。历时两个多月,原、被告完成工程往来款对账工作,确定结算价总价及双方债务。
2.切断债务链条。为一揽子解决本案工程所涉主体的全部经济纠纷,简化付款环节,调解员制定建设单位直接面向最终债权人的还款计划,避免因第三方债权而产生诉累。经过多次协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下游56名材料供应商、包工头逐个结算、对账,分别签订付款协议,明确该56名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付款方式、付款计划、违约事项等,最终于2024年11底,各方签订完成了各类协议约60份。
3.维护农民工利益。年关将至,为最大化保护涉案工程中的民工权益,建设单位不再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而是优先直接向施工单位下游56名材料供应商、包工头付款,从而保证尽快将民工工资落实到位。目前,本案涉及的第三方债权全部妥善处理完毕,其中涉及民工数百人、农民工工资千万元,款项根据协议逐一发放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下游债权人面临的实际困境逐步化解。
2024年12月18日,各方对所有事宜全部协商一致后,施工单位申请撤回起诉。
法律分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典型意义
群众利益无小事,农民工工资关乎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该案中,施工单位拖欠工资并非“故意为之”,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以判决方式处理,对于劳动者来说,涉及债权主体较多、债务链条较为复杂,即使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但会面临诉讼时间长、执行结果不确定等风险;对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来说,诉讼保全、冻结财产对其正常经营也会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从大局出发,通过调解的方式,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及办案法官树立“如我在诉”的意识,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理念,利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切断债务传导链条,一次性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