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惩戒,执行亮剑解“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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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4人与吴某劳务合同执行系列案
来源:安康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2月06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吴某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承包了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并组织王某等人施工。因吴某拖欠王某等人劳务费,王某等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令吴某向王某等人支付劳务费7万余元。吴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王某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询,吴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处于失联状态,但尚有应收工程款未结算完毕。2024年10月,人民法院向吴某所承包工程的发包方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工程款。发包方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始终不予回复,直至2024年12月仍未履行法定协助义务。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发包方作为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决定对发包方罚款50万元。后发包方积极与吴某联系协商,促使吴某年底前将劳务费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执”民之所急,“行”民之所盼,方为执行之要义。配合执行,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实实在在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人民法院果断亮剑,对协助执行人进行司法惩戒,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向农民工兑付权益。人民法院拓宽执行思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锚定实现农民工胜诉权益这一目标,让辛苦劳作的农民工得以安“薪”过好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