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劳务公司承包某小区商业及地下车库工程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拖欠70多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80余万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为逃避支付责任,以他人名义购置车辆、房屋,并通过他人账户偿还车贷、房贷。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遂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周某表示认罪服判,并缴纳了罚金。
典型意义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司欠薪后法定代表人逃避支付责任,增加了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难度,极易催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惩处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的义务人,为少数怀有侥幸心理的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有力震慑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人民法院绝不姑息恶意欠薪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