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村经营废品收购站 。雇佣赵某、王某从事垃圾分拣工作 。赵某在进行分拣垃圾物品时,被同在分拣垃圾的被告王某扔过来的棍子戳伤眼睛,事故导致赵某右眼眼球破裂 ,赵某起诉杨某、王某要求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等,杨某否认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赵某主张其系给杨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所作陈述,赵某该项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采纳。杨某虽辩称王某不是其雇佣的人员,但在本案审理中,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使赵某该项主张达到真伪不明的程度,故对杨某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难以支持。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所作陈述,可以认定事发时王某系受雇于杨某,赵某系被王某分拣垃圾时扔出的物体砸伤眼部,杨某作为雇主,应当就赵某所受伤情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王某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故杨某如果认为王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杨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其追偿权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赵某直接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赵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从事分拣作业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但就本案查明事实,事发时赵某并未与王某保持适当距离,亦未合理注意分拣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其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 ,本院酌情认定赵某应自行承担涉案事故30%的责任,杨某就涉案事故承担70%的责任,判令杨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合计57万余元。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到劳务关系的认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首先应当初步审查被告是否系劳务关系的相对方,即接受劳务方,对此,应由提供劳务者承担举证责任。在提供劳务者举证后,接受劳务者对此予以否认的,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接受劳务者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使提供劳务者的主张达到真伪不明的程度,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法院通过判决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依法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兼顾劳务关系与侵权关系裁判之间的协调性,亦能引导劳务者在从事相关劳务中保留好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