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赔偿主体,维护伤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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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通州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2月06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

  李某乙承揽了某公司的货物装卸工作,并联系赵某介绍几名工人一起工作。被告赵某与原告李某甲等四名工人一起进行货物装卸。装卸过程中,因物流车辆底部存有空隙,并被布遮盖,导致李某甲等人掉落空隙内受伤。

  李某甲曾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案外人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被驳回。

  李某甲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乙、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乙称,李某甲受伤系货车违规改装导致,应由货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赵某称,其与李某甲系工友关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李某乙雇佣李某甲进行装卸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李某甲在货车上进行装卸工作必然存在相应风险,在进行存有风险的工作过程中其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未尽到,应当就自身疏忽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应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承担20%的次要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李某甲与李某乙均主张,李某甲受伤系因为卸货车辆底部存有空隙并被布遮盖导致,该因素应认定为李某甲受伤的主要原因 ,李某甲有权要求李某乙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向其承 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李某乙亦有权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向第三 方责任人追偿 。故判令李某乙给付李某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合计18 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 主体认定难 ” 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本案诉讼中,李某甲不能确定劳务关系主体是李某乙还是赵某。我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甲与李某乙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支持了李某甲要求李某乙承担责任的诉请。在当事人诉讼能力薄弱的情况下,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正确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主体与赔偿范围 ,有力维护了零工市场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