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导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解决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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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名员工与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调解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24日  阅读量:5

关键词

  民事劳动合同纠纷企业关停提早介入分类化解仲裁调解

基本案情

  某服饰公司成立于2000年。受多重因素影响,该公司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名下房产已全部抵押,因资不抵债,随时可能面临破产清算。该公司宣布将于2024年2月底全面关停,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张贴了正式关停的相关通知。该公司现有员工62人需要进行安置,除达到退休年龄、保险挂靠人员4人外,其余58名员工中,大部分工龄已超过15年,离退休不足5年,对于他们的工资差额、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等合法诉求若不能及时处理,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处理方式方法

  基层法院派出法庭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此苗头性问题,第一时间指派法官跟进协调处理,精准把脉,科学制定调解策略。

  一是善判断。法庭指派两名法官与某服饰公司进行对接,了解需要安置的员工人数、基本诉求、服饰公司的资金状况以及服饰公司对员工的安置意见。服饰公司表示愿意配合妥善处理安置补偿问题,但目前资金情况不容乐观,需要清理现有债务后进入破产重整。法官针对双方实际情况,认为调解解决对劳资双方都更为有利。

  二是重方法。经过排查,62名需安置的员工中, 58名员工需要支付工资差额、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等。其中,54人的诉求基本一致。法官统一召集开展调解,告知目前服饰公司经营状况,分析利弊得失,并阐明安置补偿金的计算理由与相关法律规定,最终54人同意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服饰公司承诺按期付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对于4名有特殊情形的员工,1名处于孕期状态;1名身患重疾;以及2名超龄劳动者中,1名月工资不足最低工资标准,另一名社保缴费未满15年。针对4人特殊情况,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进行分类处理。

  三是以法为本。调解过程中,法官先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孕期员工应当享受特别待遇问题,告知服饰公司法律相关规定及类似指导案例,促使调解顺利推进。在员工与某服饰公司达成调解意向后,法院主动联系人社部门,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纠纷,开启绿色通道,根据调解方案,为每一名员工出具仲裁调解书。

处理结果

  某服饰公司依据仲裁调解书按期足额履行,本起群体性劳资纠纷得到成功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2条、第46条、第47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一起因企业关停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涉案人数多、矛盾大、情况复杂,法院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后,提早介入,开展化解工作。同时,主动联合人社部门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托双方建立的制度化、常态化、精细化裁审衔接工作机制,联合研判,尽可能将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群体性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本案员工与服饰公司达成倾向性调解方案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启绿色通道,简化办案流程,出具仲裁调解书,促推自动履行,群体性劳资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推荐部门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入库编号

  D2025-161-1-186-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