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办参与化解台湾同胞直播带货引发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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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林某直播带货劳动争议调解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23日  阅读量:2

关键词

  民事劳动争议违约责任网络直播带货涉台纠纷台办参与调解

基本案情

  林某是台湾青年,2024年2月通过有关渠道反映称:其在某公司从事网络带货直播,2023年10月12日与某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合作协议》。工作一段时间后,因双方合作不甚融洽,林某想取消合作。某公司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林某承担违约赔偿金2万元以及律师费、仲裁费。

处理方式方法

  台办收到林某反映后高度重视,会同有关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认为:一是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不是劳动就业合同;二是双方的合作已不可持续,但合作时间较短,互相造成的损失有限,有协调和解的空间;三是如果发生仲裁,则对双方都会产生较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在具体工作中,台办会同当地街道出面充当“娘舅”,通过反复沟通劝导双方各让一步:由属地街道方面出面做某公司工作,让其不再追讨违约赔偿金,撤回仲裁;由台办做林某思想工作,让其认识到是本人先提出违约取消合作,且对方已经让步不再追讨违约赔偿金并撤回仲裁,告知其应当就自身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最终,通过台办与街道共同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台湾青年林某承担某公司产生的部分律师费和仲裁费3300元,同时遵守原协议期内的禁业要求。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解纷要旨

  该纠纷案涉金额不大,但涉及台湾青年在大陆就业创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且所涉领域为台湾青年从事较多的网络直播带货行业,能否妥善化解关系到台湾青年在大陆就业创业环境营造和两岸的融合发展。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网络直播带货等新兴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台胞、台湾青年来大陆从事直播带货等行业越来越多,该行业领域可能引发合同、劳动争议等纠纷,台办作为台胞“娘家人”和第三方调解员,能够充分发挥对台工作优势,精准分析梳理企业与台湾青年的实际需求,向双方当事人析明案件仲裁所需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金钱成本等,有利于当事人权衡仲裁成本与接受调解方案之间的利弊,迅速作出和解决定,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

推荐部门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杭州市台办

  杭州市滨江区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