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不同意直接赔付劳动者的,不承担直接向劳动者赔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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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某售电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兴国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22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某售电公司将其承包的农村电网改造项目业务转包给谢某,邓某受谢某的雇请在该项目工作,由谢某进行日常管理并发放工资。2022年7月1日,邓某在工作中不慎跌落受伤。某售电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22年11月,邓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售电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仲裁委以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劳动仲裁范畴为由驳回了邓某的仲裁请求。之后邓某所受伤害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2023年11月,邓某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售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售电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24年1月9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仅支持了某售电公司向邓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邓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直接赔付。

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工作由谢某进行日常管理,并由谢某发放工资,并非直接接受某售电公司的用工管理,不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条件,但某售电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部分工程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谢某,谢某再雇请邓某,邓某在从事相关业务时发生工伤,某售电公司应当承担向邓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约定,雇员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伤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故在某保险公司不同意直接赔付邓某的情况下,不承担直接向邓某赔付的责任。遂判决邓某与某售电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售电公司向邓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常有用工单位为防范用工风险,为某项目的工人购买雇主责任险,却忽略了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是雇主即用工单位,而非工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保险公司不同意直接赔付给工人的,仍要用工单位先行向工人赔偿。即使用工单位先行赔付后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权益,但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并不一致,有部分费用只能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以项目为单位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才能确保工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享受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