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与快递公司签订冠名为承揽协议形式的合同,应实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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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人社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13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3日,孙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快递承揽合同》约定:单量考核时间为每月25-30号发放上一个月承揽服务费,节假日延后……,每月轮休4天,休假需向主管及班组长提前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服从站点统一安排。快递公司按照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孙某,孙某每天7点到某快递公司签到,下午6点签退,某快递公司向孙某提供带有某快递公司标识的三轮车和制服,安排孙某每天按其要求完成快递送件及收件,每月以快递单量向孙某发放工资。2023年3月2日,孙某以某快递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申请人请求

  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快递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判决双方于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快递公司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4183.88元。

案例分析

  双方签订名为《快递承揽合同》,但备注、合同内容以及约定的合同条款符合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双方基于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且结合快递承揽合同为孙某安排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快递公司按月向孙某支付报酬,且由快递公司为孙某扣缴个税,可以认定双方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因某快递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孙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名为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确认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情况,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情况、劳动者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