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9日,南某与某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护士岗,实行8小时标准工时制。2022年11月1日,南某到某医院上班,每周上三次夜班。2023年6月21日,南某通过孕检发现已妊娠4周,南某将其孕情告知医院。某医院明知南某在怀孕期间,仍安排南某每三天有一次凌晨值班,南某以其孕期不稳定为由拒上夜班,某医院便于次日书面通知南某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请求
某医院向申请人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判决某医院向申请人南某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6246.2元。
案例分析
某医院明知南某在怀孕期间且孕情不稳定,仍安排南某在深夜值班,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女职工在孕期进行特殊保护,还以南某拒绝其不合理值班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合同,应当向申请人南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在女职工孕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怀孕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不得故意安排明显加重女职工负担的工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关于女职工孕期权益特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合同,应当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