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请病假的事由合理,用人单位未批准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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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人社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13日  阅读量:101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1日王某与某设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人力资源管理一职。2024年1月11日,王某因先兆流产住院,同月14日在住院期间向公司总经理李某请假。1月15日王某出院,医师意见:“先兆流产,注意休息2周,加强营养……”1月16日,王某继续向单位总经理李某请假,并上传诊断书。1月30日王某经复查,医师意见:“先兆流产,继续休息两周,不适随诊”,王某当日再次向单位总经理李某请假。前述三次请假均未被公司同意。2024年2月1日,某设计公司以王某长期不到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某设计公司向其支付2024年1月份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月份的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

  女职工因先兆流产住院治疗,多次向单位如实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供诊断病历、住院证明等,足以证明住院治疗和休息康复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但用人单位未批准女职工的病假申请并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典型意义

  劳动者有义务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用人单位亦有权对劳动者的请假事由进行审查,但是否同意劳动者请假应该合理、必要、善意,并非可以无限度使用用工自主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