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递物流劳务外包单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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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姑苏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11日  阅读量:32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日接到了职工王某某和杨某某的投诉,他们反映江苏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在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后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12000元,同时给予警告。

办理过程

  2024年7月9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该单位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有限公司签订了苏州183场地长三角小件机内部处理业务外包服务外包合同,根据江苏某公司提供的2023年11月份至2024年6月的工资表、考勤记录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发现该单位派驻到邮政183场地的24名员工存在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针对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8月23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姑人社察处告字[2024]第17号),告知单位拟对单位存在的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024年8月该单位书面放弃了陈述申辩(单位的其他违法行为包含投诉人的所有诉求,单位与所有职工都自行协商自行解决,所有职工都提供了书面的撤诉申请)。2024年9月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姑人社察罚字[2024]第17号),其中我局认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同时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圆)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此次投诉的立案调查,规范了劳务外包单位的行为,维护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同时也暴露了不少问题:

  (一)劳务外包单位未认真记录好外包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人员的身份信息等;

  (二)外省劳务外包单位在苏州从事外包业务时,现场管理人员业务和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劳动法律法规意识不足,对员工管理比较粗糙,劳务外包单位自身因办公场所和管理部门不在苏州,对现场具体用工情况没有详尽了解,没有严格遵守劳动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再加上没有相应的劳资纠纷调解制度和途径,导致劳资矛盾激化;

  (三)近年来,邮政183场地因邮政公司频繁更换外包单位,每到替换新外包公司的时候出现大量人员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纠纷。另外该场地上大量使用日结工,导致该场地的劳资纠纷不断。

下步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进一步督促劳务外包单位提升服务水平,规范管理制度,为辖区内劳动者提供更优质、全面的、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