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2日收到匿名反映称苏州市周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童工且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后经查证属实,举报人孔XX,现年15岁,反映自身情况,2024年3月孔XX上门求职并于3月26日至5月5日在该单位从事茶饮师工作。对单位违法使用童工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办理过程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我局2024年7月18日立案调查。7月18日孔XX就劳动报酬、车费等款项与单位协商一致,诉求人孔XX收到700元并书面撤诉。目前孔XX与其监护人居住在老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件分析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核对查验求职者的身份信息,对于未达到工作年龄的人员不得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