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失联企业欠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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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姑苏人社局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11日  阅读量:5

基本情况

  今年6月接投诉称某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情况。6月15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经过

  该单位现已无实际经营场所,且无法与该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7月11日向该单位公告送达调查询问书,满30日后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8月28日,我局向该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单位补正材料,单位未改正。9月8日,我局向该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15000元整。

案例分析

  该案件的特点是全程未能取得与当事单位负责人的有效沟通,期间,我局前往市监局调取企业营业执照档案,尝试多次电话与短信方式联系单位负责人,均未得到回复,认定该单位为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行为予以处罚。法律文书也在穷尽送达方式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因案件办理全程未与单位负责人接触,认定单位主观故意不配合程度存在一定争议,也是该案件办理的重要风险点。故办理此类案件需尽量联系当事人且上级部门对于该类似情况应予以明确处理口径或做相应的法条补充解释予以明确,避免履职风险。

  同时,虽然案件以行政处罚收尾,但诉求人的欠薪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因人数金额未达成拒支罪的标准也无法移交公安部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在实操中劳动监察部门对于该条的使用无指引,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