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参保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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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嘉善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嘉善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12月30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林某入职嘉善某食品公司从事业务工作。林某于2021年4月生育,随后向生育保险基金申领生育津贴,但被告知因缴纳生育保险不足一年,无法领取。林某认为公司未依法及时为其缴纳生育保险,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生育津贴。仲裁委认为,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生育津贴,该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嘉善某食品公司未按照规定为林某缴纳生育保险,导致林某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应向林某支付因无法享受生育津贴保险损失费。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作为法定的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导致劳动者产生相关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嘉善某食品公司未按照规定为林某缴纳生育保险,相关损失应由该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