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月,于某进入山东金孚保险公司筹备组工作,被聘为副总经理,任期一年,公司筹备组发给于某3500元补贴。
2012年9月,公司在工商注册成立。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于某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主张公司欠发工资、欠缴社保。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公司补缴2012年9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并指出金孚公司不欠发于某的工资。
其后,于某申请仲裁,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通过公司筹备组补贴发放表证实于某领取补贴,金孚公司应当承担筹备期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司为于某办理补缴社保的通知记载,确认于某工作期限是2012年1月至12月。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于某2012年9月至12月工资、2012年10月至12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院,中院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在政府鼓励倡导大众创业的背景下,创业企业必须要重视筹备期间的用工管理,公司依法成立后要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的事项包括工作时间的计算、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还涉及劳动行政处罚决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影响等问题,因此对公司筹备期间劳动争议的处理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