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营运被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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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律协  添加时间:2024年12月18日  阅读量:3

基本案情

  侯某申请仲裁主张其为老板徐某干活,徐某的车辆先后于2009年10月至2012年3月挂靠在惠嘉交通公司名下、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挂靠在雅顺运输公司名下、2013年5月至6月挂靠在远丰运输公司名下。

  侯某请求确认与该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该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等。仲裁不予受理后,侯某诉至珠海市香洲区法院。

  法院认为,侯某是受徐某雇请而为徐某驾驶车辆,并未与这三个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无需考勤打卡,也不接受三个公司的管理、指挥、监督。

  三公司没有向侯某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也不给侯某发劳动报酬。法院认定侯某与该三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从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原则出发,认定侯某仅是挂靠在三公司名下,与三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