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海捷思可凌保洁公司员工丁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丁某离职后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5万余元。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二中院。
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载明丁某已因本起工伤事故得到了第三人赔偿的伤残赔偿金13万元,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返还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要求法院依法改判。
丁某认为,侵权案件获得的相关赔偿与本案无关,无需在判决书中提及。另外,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系不同法律关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可以兼得。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伤者是否应该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双重利益,是争论已久的话题。
本案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5条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劳动者依法享有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及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其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系被侵权人因第三人侵权而取得的私法领域的赔偿利益,工伤赔偿请求权系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取得的社会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