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等5名员工在糯米网工作,2013年底正值年终奖金发放,公司要求他们只有在签署《奖金协议》后才可以领取“特别奖金”,并要求5人承诺自2014年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否则需将奖金退还。5名职工签署了协议,公司支付了奖金。
2014年,百度公司并购糯米网后岗位大调整,5名职工被调岗,经协商无果后离职。糯米网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5人返还此前发放的奖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奖金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终判令5名职工返还已经取得的奖金。
5名职工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出所支付的奖金是劳动报酬之外的特殊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对此,用人单位需提供充足证据佐证。
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规定了法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随意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因此,用人单位应注意劳动者预支费用的返还是否可能成为变相的违约责任,明确这笔奖金的性质非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