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主张2008年1月入职中国文化艺术公司,7月离职,2010年11月再次入职。
2012年5月,李某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此后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11月至2012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
而公司提交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第七页有李某的签名和日期。因此,仲裁和一审法院皆未支持李某的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司法鉴定申请。鉴定表明:公司提交的合同第七页和第六页不是同一台打印机连续打印形成,存在换页。
北京市二中院认定公司提供虚假证据,判决支持了李某诉求中合理部分,并依据《民事诉讼法》对公司作出了20万元罚款。
案例点评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的情况屡见不鲜,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关系的私密属性,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不易被证实。
《劳动合同法》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规则设定,倒逼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对于相关案件,仍应降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不诚信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