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张某入职深圳某能源公司,公司自2005年4月为张某缴纳养老保险。
2014年12月,张某向社保局申请办理以实际工资为基数补缴2002年12月至2005年3月的养老保险。
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称张某反映的事项因违法行为超过两年不予受理。
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社保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1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45条,张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社保局以张某投诉超过两年为由,不予受理张某的补缴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案例点评
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仅对单位两年内不缴社保予以追缴。超过两年的,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前皆以败诉告终。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相对滞后,新旧规定的衔接亦存在问题。
此案倒逼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尽快出台补缴细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如何理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属性、征收社会保险费是否存在时效问题,本案就深圳市范围内此类情况的处理给出了明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