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谢某入职百度公司任高级经理,双方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谢某任职期间及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关联公司或竞争对手从事相关工作,百度向谢某支付相应期间的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补偿。
谢某如果违约,须返还所有经济补偿并支付3倍数额的违约金。后谢某提出辞职,百度公司送达告知书,告知谢某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为25679元/月。
百度得知谢某到腾讯公司任职,并通过电话录音公证证明谢某在腾讯工作,通过查询存款记录,证明谢某每月有4万余元工资收入。
百度公司申请仲裁,要求谢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0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92万余元。
仲裁裁决谢某返还经济补偿24万余元,支付违约金61万余元。谢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双方达成调解,谢某合计支付公司70余万元。
案例点评
对涉及商业秘密技术人员的竞业限制,能够有效制约竞争对手以挖人来实现不正当竞争。
本案针对公司对负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存在隐形就业如何取证,具有借鉴意义。
对于企业无法举证技术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公司造成多少经济损失,《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是否合法,司法机关以何种标准来衡量违约金,本案均予以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