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张某提出从某电视台记者站辞职,随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认为其与电视台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补签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某称,他2011年4月正式入职电视台记者站,担任记者,需要坐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电视台亦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
电视台称,电视台与张某建立劳务关系。张某提供兼职摄像劳务,不需要坐班和考勤。电视台无法提供劳务报酬支付情况证据。
仲裁确认张某与电视台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张某其他请求。电视台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电视台的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电视台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其编制外的用工有许多方式和名目。
本案中,电视台与张某之间的劳动争议,是电视台以劳务关系的用工形式代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最终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成立。
针对我国那些在事业单位编外的人员,目前存在与编制内人员“同工不同酬”等人事管理制度发展过程中的畸形现象。
为此,《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已严格要求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