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与北京亿心宜行汽车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岗位为代驾司机。2014年3月,公司解除与孙某的合作协议。
孙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工资、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裁决认为孙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孙某诉至法院,为证明劳动关系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代驾合作协议,公司提供代驾信息,孙某向客户提供代驾服务并收取代驾费用,宜行公司从孙某预存的信息费中扣除信息服务费用,孙某可自行掌握工作时间,其工作报酬亦非按月领取,故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二审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求。
案例点评
如果专车预约平台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将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相关各方的权益,并引申出如司机被认定为劳动者后应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赔偿责任承担、所得按工资而不按劳务费纳税等问题。
目前市场上还涌现出许多其他形式的用车服务,都处在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灰色地带,是亟需整顿和规制的空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