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茁与上海家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1月,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指出上海家化存在关联交易且未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董事会认为,王茁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审议并通过关于解除王茁总经理职务及提请股东大会解除王茁董事职务的议案,次日,即解除与王茁的劳动合同。
王茁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了王茁的请求。上海家化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未支持上海家化的诉求。
终审法院认为,上海家化以王茁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依据;鉴于王茁坚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法院判决上海家化可另行安排合适岗位以确保劳动合同得以履行完毕;同时支付王茁相应工资。
此后,上海家化向王茁发出“中国文化应用研究员”聘书,王茁认为该安排没有诚意,表示考虑用其他司法途径继续维权。
案例点评
对于已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高管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对象,董事会作出撤销职务的决议均是对其岗位作出的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关系表现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选择恢复或不恢复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没有拒绝的权利。
对此,如何认定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如何重新安排劳动者的岗位,这是本案带给我们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