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发挥监督职能 维护职工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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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宁县总工会  添加时间:2024年12月12日  阅读量:2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阜宁县总工会借全县“安全生产月”活动之机,联合阜宁县板湖镇工会联合会对近两年新注册成立的小微企业建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等情况进行“法治体检”,开展安全检查,发现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意识不够强,安全管理不够到位,安全措施没有完全落实,存在不少安全隐患。该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等业务,车间内有激光切割机使用的液氧罐、氧气瓶、乙炔气瓶,有制造金属钢结构的大型设备,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影响企业安全发展,危及职工生命安全。

监督过程

  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立即启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首先,指派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实地调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相关资料、与企业职工及相关负责人交谈等形式,强调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公示设备安全操作流程,加大制度执行力度,严格按操作流程进行施工和操作。并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对该公司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车间内部分灭火器未定期检验、车间内均未设置和公布设备安全操作流程等问题进行了提醒,要求迅速进行整改。同时,为增强劳动法律监督效果,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挥县直机关应急管理等同级劳动法律监督协作单位的协同配合作用,将有关情况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反映。联合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实地进行执法检查,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规定,详细排查安全隐患,进一步梳理出该公司车间内部分灭火器未定期点检、车间内激光切割机使用的液氧罐安全距离不足、车间内行车吊钩防脱钩装置失效、车间内部分配电箱前无操作空间、车间内设备均未设置安全操作规程等13项问题。县应急管理局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限期内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整改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监督结果

  县镇两级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能,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就存在问题首先进行特别提示,引起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及时提醒企业进行整改;借助县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部门职能和执法力量,从专业角度全面排查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企业按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整改。7月,县总工会、县应急管理部门联手到实地检查验收,发现该公司安全隐患已全部整改到位,并按要求健全完善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了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工会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在全社会高度关注和重视安全生产,全力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背景下,工会组织在为企业进行“法治体检”和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进而深入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通过“一函两书”制度的鲜活运用和协作单位的高度配合,帮助企业全面排查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筑牢企业安全和谐根基,防患于未然,起到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有序和职工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作用,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